财务处关于差旅费报销有关问题的解答

作者:时间:2017-11-09点击数:

《江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江大校〔2014〕13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现就差旅费报销有关问题予以解答,请在工作中遵循。

一、出差按“常驻地”分为市内出差和市外出差。“办法”中的“常驻地”指“镇江市城区”,包括京口、润州、丹徒三区和镇江新区,不包括句容、丹阳、扬中三市。

二、市内交通费报销

市内公交费、出租车车费等交通费用,区分出差事由和经费列支渠道,分别如实填写《江苏大学市内差旅费报销表》,不能使用《江苏大学报销凭证汇总表》和《江苏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三、市外差旅费报销

1.到常驻地以外地区的出差(即市外出差)的差旅费,包括的内容为四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的会议费、资料费等,随同差旅费一并报销。

出差结束后及时按一事一单填列《江苏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2.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计算

(1)“办法”中100元/人·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上限,校内部门和学院可以根据教学、科研等出差情况,规定具体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务处备案。

(2)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期间自然天数的计算,以火车等城市间交通工具票据上载明的往返日期,或者住宿费发票上起止日期为依据。

只有单程车票、由其他单位提供城市间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另附情况说明并经项目审批人批准,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参加会议、培训、短期学习进修等,必须凭会议通知或者主办单位出具“会议食宿费自理”证明方可核报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短期学习进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4)使用学校公车出差,需以派车单或者校内车费结算收据等为依据,方可核报伙食补助费。公车出差不能报销市内交通费。

(5)安排学生出差的补助问题

因工作需要安排学生出差(实习除外),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给予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四、使用私家车出差的费用报销问题。

使用私家车出差期间发生的过桥过路费、汽油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填列《江苏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五、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六、原始票据粘贴方式

原始票据要规范粘贴,在报销表反面从右向左粘贴牢固,不能使用双面胶,大小不得超出报销表的边缘。公交车票、出租车车票等票据宜贴成鱼鳞状;火车票四张铺开粘贴于报销单后,不可重叠;如果附件较多可在报销表后另附一张纸,将多余发票继续粘贴在纸的正反面上,正面四张,反面四张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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