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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8-07-16点击数:

全校各单位、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放、管、服”政策,学校应逐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

1.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也可若干项目共同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科研项目(课题)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要求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2.科研财务助理应优先由本单位有财会能力的人员担任。

3.科研财务助理的聘任应报科研管理部门、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二、科研财务助理的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保证科研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2. 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3.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配合学校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工作,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4.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科技、财政、审计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科研项目各类借款的及时清理;

6.协助落实采购计划与申购管理;

7.负责科研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货物的验收、登记工作;

8.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研财务助理的管理

1.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2.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科研项目申报、实施过程管理与服务等科研业务培训和指导。

3.财务处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备案登记,进行财会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四、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列支渠道

1.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聘任本着“兼职为主,费用自理”的原则实施。

2.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的费用(含五险一金)由项目自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兼职人员履职情况从项目的劳务费中给兼职助理发放劳务津贴。

3.外聘的专职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薪酬及社会保障费用在科研劳务费中列支。

4. 对经考核特别优秀的科研财务助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领取部分科研绩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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